(一)蘋果日報 2009/02/16
澤尻英龍華訂婚前協議,每月嘿咻不能超過5次,否則每次罰款18萬台幣,夫偷吃要付千萬代價,網友批根本是援交。(20090209) 澤尻英龍華上月和44歲的高城剛完婚,日本媒體報導2人婚前擬好協議書。性愛部分,規定一個月嘿咻不能超過5次,超過的話高城一次要罰18萬台幣;體內射精要加罰18萬元;想玩變裝或SM須事先知會。網友揶揄:「簡直和援交沒兩樣!」
另外她不准高城剛外遇,只要他跟其他女性約會,偷吃一次要罰1000萬日圓(約367萬元台幣),上賓館則再加罰2000萬日圓(約733萬元台幣),算一算高城偷吃一次最多要罰1100萬元台幣。
她還堅持若離婚,高城的9成財產歸她,若有小孩,也由她決定監護權,每項條款都對澤尻百利無一害。她從遊學到結婚還有全身LV名牌全由老公埋單,仍不知足還計劃要到西班牙旅居,從「臭臉女王」變身「敗金人妻」。
澤尻婚前協議書
【性愛】
◎一個月嘿咻只能5次,超過每次罰18萬
◎體內射精再罰18萬
◎玩變態遊戲要她同意
【偷吃】
◎偷吃被抓包,重罰367萬
◎抓姦在床,再追加733萬
【離婚】
◎若離婚,9成財產歸澤尻
◎若有小孩,由澤尻決定小孩監護權歸誰
註:
1.表格內容為列舉重點要項
2.金額以台幣計
※資料來源:本報整理
(二)聯合報2009/02/15
高雄市吳姓餐廳老闆被太太雇用的徵信社人員,當場逮到他與女兒的女家教衣衫不整共處一室,檢察官認為現場並沒查到沾有體液的保險套、衛生紙等直接證據,以「無法確定二人有姦情」,處分不起訴。
指控丈夫偷腥的餐廳老闆娘獲悉丈夫不起訴後表示,孤男寡女衣衫不整蓋同一床棉被,竟獲不起訴,難道檢察官認定他們是「蓋棉被純聊天?」
吳姓餐廳老闆為女兒聘請一位住家裡的全職女家教,不久吳太太發現丈夫經常睡到一半不見人影,時而與女家教眉來眼去,懷疑女家教「晚上教女兒,半夜陪老爸」,暗中找徵信社人員蒐證捉姦。
去年9月間,吳太太騙丈夫說要回娘家過夜,與徵信社會同管區警員破門而入,當場撞見吳姓老闆僅穿著內褲,女家教則上半身穿著T恤、下半身穿內褲,2人蓋在同一棉被裡。吳某太太據此指控丈夫與女家教通姦。
吳姓老闆辯說,當時他是要探視女兒,看女兒有沒有睡在女家教房間,進入女家教房間後正好尿急,借用女家教的臥室廁所。女家教說,當時她已換上睡衣準備就寢,才會只穿T恤、內褲,蓋在棉被裡。
(三)自由時報 2009/02/16
羅姓廚師發現妻子與胡姓學徒有染,因而提告,妻子卻提出羅某多次對她說「去給人幹」,早就同意她與人有染,檢察官以事前獲得容許,對通姦罪不起訴;但羅某另提出民事請求損害賠償,法官認為有理,判決胡某應賠償30萬元。
判決書指出,據羅某表示,他在2005年底與鄭姓妻子結婚,同年底及2006年,胡某至少與他妻子通姦2次。2007年8月在台中科博館外,2人在車內衣衫不整,胡某褲頭扣子已解開,氣得控告2人妨害家庭。
鄭姓妻子第一次被發現有外遇時,曾苦苦哀求已受胎懷有羅某的結晶,羅某一時心軟原諒他們,後來2人還在一起,氣不過才提告。
胡某則矢口否認與羅妻有姦情,辯稱羅妻是為了維持婚姻,才故意這樣說,他不需要賠償羅某。
此案刑事部分,檢察官發現在科博館外車內這一次,無法證明2人有姦情,至於前2次,羅某已原諒2人,且鄭女認為羅某經常對她說「去給人幹」,她認為已獲得容許,羅某不否認說過這些話,但供稱這是口頭禪,內心沒有這個意思。
檢察官認為,除鄭女坦承有2次外遇外,沒有其他證據,且羅某已有原諒之意,對鄭女及胡某均不起訴處分。
民事庭法官認為,胡某雖然否認姦情,但羅妻已多次供述在案,應可採信,羅某請求精神賠償有理。
審酌原被告2人都是廚師,羅某月入4萬餘元,胡某月入2萬餘元,且胡某育有2子,判決胡某應賠償30萬元精神撫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