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捉姦的主要目的為何?
俗語說:「捉姦在床」,站在刑法的觀點,所謂的「通姦」行為主要是能證明2人發生性行為,如只是「蓋棉被、純聊天」,就需要更多的佐證,才能加以定罪。
早期警方會配合民眾進行「捉姦」,並要求里、鄰長為證人,作證警方進入室內的時間,而此種行為卻有侵入民宅之嫌,因此警方會要求捉姦的男方或女方簽下「切結書」,表示一切行為由其負責。
但近年來,警方已不敢如同以往般,在沒有搜索票下直接闖入民宅捉姦,但已有徵信業者承包此一工作。然而,目前捉姦行為還是遊走於法律邊緣,除非有直接證據證明2人正發生性行為,或有使用過的保險套、擦拭過的衛生紙,甚至是錄影畫面等證物,否則仍得小心觸法。(記者林良哲)
資料來源;自由時報
(二)該怎麼擬定『離婚協議書』的內容?
協議離婚的方式,根據現行的民法,離婚制度分為二種: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。倘若夫妻感情不睦,夫妻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,那麼好聚好散,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。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
那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呢?法律對此並無規定;為了避免離婚後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,建議妳將離婚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後,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、子女監護權的問題,再與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。
另外,有很多夫妻會因子女監護權無法協議,而遲遲不肯離婚。其實,妳仍可先去辦離婚,再就小孩歸誰監護問題,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之訴訟,法官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。
離婚協議書通常約定的內容有:
|
1. 子女監護權誰擁有 |